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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自动生成文章是否构成作品?百度被诉侵犯著作权
  • 发表时间:2024/1/9 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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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自动生成文章是否构成作品?百度被诉侵犯著作权

  南都讯 文章是否为人工智能创作?能否享有著作权? 12月4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均通过互联网诉讼平台远程参与了庭审。

  2018年9月9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文章。第二天,“点金圣手”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

  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认为,被告在百家号平台服务协议中称,百度对于百家号平台中上传的任何内容具有全世界范围内的、永久的、免费的使用权,包括复制、修改、改编、出版、创作衍生品、传播等一系列权利。

  就此,原告诉称: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涉案文章首尾段进行删除,侵害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将署名删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

  据了解,由于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百家号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56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的一大焦点在于案涉作品是否为人工智能创作的文章,在庭审中,双方均承认案涉作品生成过程使用软件。但原告认为,案涉作品生成过程中存在人工加工,但被告认为文章的主要内容和框架都是由软件生成的。

  其中,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则辩称:涉案文章不具有独创性,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并非由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的,故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被告称。

  此外,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百家号使用了涉案文章,但是其证据保全的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正式的公证文件,故其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可信性。百家号是信息存储平台,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是法人主体,主张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针对此案另一大焦点,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否享有著作权?主审法官卢正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案涉及著作权保护中一个前沿的问题,即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创作,那么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由谁来享有著作权、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这些都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去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见习记者 吕春荣 发自北京)

  编辑:黄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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